
实用的用工合同集合七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用工合同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用工合同 篇1一、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概况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关系相关立法对于判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到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又到以“用工”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经历了从探索到逐步完善的历史变迁:
1992年原劳动部办公厅给吉林省劳动厅的文件——《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中提及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地被认定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的劳动关系如果想存续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通过补办或续订合同这样的程序,书面合同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建立的唯一表现形式。1994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已经体现出立法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意图。《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即劳动合同行为,劳动合同行为因劳动合同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之分故也有书面、口头(或推定)的劳动合同行为的分类。这纠正了以往只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来对待的误区,表明口头或者推定的劳动也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行为,进而可以构成劳动合同关系。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十七条中首次使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概念。1996年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明确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对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归责原则,这表明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规则也在不断地发展。
20xx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也表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间接承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确定劳动关系建立的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第七条表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签约”修改为“用工”,即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第一款中,“应当”表明此为义务性规定,即必须。第二款中用工的作用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先于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情况下,补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限起点。第三款中用工主要解决劳动合同先于劳动关系订立时,劳动关系建立的认定标准。第十四条第三款也承认无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订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范畴。
至此,我们可以从劳动关系相关立法的沿袭发展中总结出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即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到“用工”这一标准的确立,体现出来的是劳动关系本质的回归。
二、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及用工的含义
(一)书面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或是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或是口头(或者推定)劳动合同关系,而不包括非合同劳动关系。我国从确立劳动合同制度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以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因为书面形式准确、严谨,合同内容确实可靠,因而一直受到劳动法律的青睐。
(二)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书面劳动合同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事实劳动关系冠以“事实”二字,表明其是一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范而又必须对其加以处理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本质是无书面形式或无有效书面形式的劳动契约,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的契约关系,因而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仍受劳动法保护。
(三)用工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地对“用工”一词进行界定。学理上用工通常被定义为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的行为。这强调劳动者的劳动力已在实际生产劳动过程中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即劳动者已经上岗或就劳,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行为。即使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也足以表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对建立劳动关系这一事项达成了口头形式或者推定形式的合意,并且已经开始了合同的履行行为。
三、劳动关系的本质回归
《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试图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确定劳动合同制度,把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依据的劳动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并对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罚款等处罚,但这并不代表劳动者权利的完整保护,在实践中也未能扭转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局面。
总结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例证,《劳动合同法》没有赋予书面劳动合同以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即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要件。《劳动合同法》沿袭了《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其第10、14、82条的规定表明其在立法上引导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意图十分明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原则上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其相比于《劳动法》的进步在于用立法的形式确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这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7条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将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志;第26条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中,也没有将未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这一原因列入;第16条与第35条的“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不是合同的效力性禁止规定,而是倡导性和警示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虽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但它的功能主要在于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对劳动关系的证明作用,书面形式的有无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对建立劳动关系的效力。
在我国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中,从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到对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再到“用工”这一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的确立,不难总结出我国现如今不将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原因。第一,在当前我国劳动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过分强调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的生效效力是不现实而且不实用的,因为口头合同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若采用书面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则大量的口头合同不得不被按无效劳动合同处理,这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而且对订立口头合同的劳动者更没有什么益处,反而更不利于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减损他们工作的灵活性和低成本性。第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和效力使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发生纠纷时能做到到有据可查,从而构建 ……此处隐藏6724个字……国家的有关规定,每年组织乙方进行上岗体检。
七、规章制度
(一)乙方应如实登记有关个人的资料信息(如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如果该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暂住者除了登记户籍地址以外,还应提供暂住证。
(二)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对乙方进行管理。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以及餐饮行业的操作规范,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完成工作。
(四)乙方应当极力维护甲方的企业形象和商业品牌,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企业利益行为。 (五)乙方在工作中的仪容、着装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并妥当处理和顾客的关系,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和顾客发生语言和肢体上的冲突。
(六)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餐饮设施和财物,严格遵守各项安全防事故、防损害管理规定。
(七)合同期内,乙方违反甲方的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扣减薪金、换岗直至解聘。
(八)因乙方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甲方的设施及财物损坏或其它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合同期内,乙方不得私自在外兼职或从事与甲方经营范围相类似的业务。 八、保密规定
一、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包括甲方的产品配方、生产产品图纸、制作工艺和方法、管理诀窍、生产诀窍、专利技术、客户名单、货源情况、营销策略、产品价格、标书的制定等。 二、如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为涉密岗位,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经过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甲方同意的时间自乙方提出书面离职申请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三、无论乙方从事的岗位为涉密岗位还是非涉密岗位,在岗位范围内所完成或获得的资讯、材料或与此有关的所有抄录件或复印件以及在甲方任职期间获取的涉及甲方生产、经营、管理等有关信息、材料、抄录件、复印件等,均需在离职时归还甲方。
九、合同变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重大灾情、疫情,严重影响甲方的正常经营的; (四)因甲方发生经营困难或因故破产、转让、转产、调整经营时;
(五)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
十、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①、因乙方的工作失误,致使甲方一次经济损失达20xx元或者季度损失累计达4000元的;
②、一月内无故旷工7天以上,一年之内累计达到15天的;
③、对待顾客态度恶劣或与顾客发生激烈冲突的;
④、私自收取回扣或者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⑤、泄露甲方或甲方客户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的;
⑥违反社会道德与企业文化,被公司管理层讨论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
⑦、乙方的仪表、着装不符合甲方的规定,经管理人员二次提出后,乙方仍旧不改的; ⑧、甲方的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
①、乙方未在30天内提供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手续的;
②、乙方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个人资料的(如虚假简历、离职证明、身份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
③、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不宜从事餐饮行业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四)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劳动合同的续订
本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订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期满前30日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十二、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及时妥善办理工作交接,退还资料、物品,结清经济账务等手续。届时,甲方为乙方办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乙方办理档案、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十三、违约责任
(一)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其向甲方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均客观、真实。若因其故意漏报、隐瞒前述信息,骗取甲方签订本合同,一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二)经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在服务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依法向甲方赔偿培训费等损失。
(三)乙方应当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若乙方的有关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告知甲方,因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四、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之事宜,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的无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
负 责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