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雇佣合同模板汇编七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雇佣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雇佣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甲方拟有偿聘用乙方为兼职会计,乙方愿意受聘。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此进行了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聘用期限和工作方式
1、乙方受聘为甲方兼职会计的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工作内容为账务处理。
2、乙方工作方式为兼职,无须在甲方办公场所坐班,乙方偶尔要求坐班的除外。
二、双方联系方式
为便于工作,双方现将联系方式告知如下:
1、甲方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
2、乙方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指定 为紧急联系人,紧急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
3、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均属有效,其中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自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快递方式、信件方式于送至本合同列明地址或在此遭到拒收时视为送达。一方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告知对方,否则对方可以变更前的信息为准。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责令改进。
3、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的酬劳,事先预付或事后报销工作费用,并在业务量增加时与乙方协商调增乙方酬劳。
4、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兼职工作的条件,并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约向甲方收取服务酬劳,并报销工作费用。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兼职工作的条件,并予以支持和配合。
3、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4、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其服务的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切实改进。
5、乙方在其工作中应当尽量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保守甲方的秘密。
五、酬劳
1、酬劳标准:人民币 元/月。
2、支付时间:合同期限内按上述标准,每月底前一次性发放下月酬劳。
3、支付形式:现金、汇款、转账均可。
六、工作费用
项目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市内交通费、市外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合理差旅费用及打印复印费等合理办公费用(如有),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先行支付,或者由乙方先垫付后报销。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续订
1、需要变更本合同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
2、本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双方就是否续订进行协商。双方均同意续订的,亦应在此期限内完成签署事宜。
3、任何一方欲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双方做好交接,本合同即提前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雇佣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的劳动政策、法规、规章,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本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甲方招收乙方从事汽车驾驶员工作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
二、工作任务
1、 负责牌号为: 的汽车驾驶工作。
2、乙方应爱惜公司的车辆,注意车辆的平时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护机件的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3、乙方应每天清理所驾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车灯、刹车系统、轮胎及其它部件的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维修。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
三、工作时间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甲方定期向乙方通告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情况。
2、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女工孕期、产假期、哺乳期的劳保福利待遇。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保险福利待遇,甲方按市有关社会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4、乙方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费等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及奖惩
1、 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给予乙方奖励200元。
2、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3、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4、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司机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5、乙方在晚间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严禁酒后驾车。
6、乙方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
7、乙方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如属用车人执意所为,则同司机和用车人共同负担。
8、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在公司随时等候出车,不得擅自外出;出车回来,应立即向后勤主管报到。
9、乙方必须身带手机,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络。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与乙方提前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乙方不履行甲方规定义务的;
4、本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此处隐藏1091个字……__ _ ____电话: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____ ___ 地址:____ ____ 电话:___ 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雇佣合同 篇6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 篇7案情简介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场为各商户提供装卸劳务为业。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许接被告谢某电话去被告仓库装货。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下车时不慎受伤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脚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370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在内的大量关于雇佣关系方面的学术文章,并与康桥淄博同事就该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人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的解释和处理不明确,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精神,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由用人单位举证,法院有可能最终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
刘律师则结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搜集的学术论文、现行法律规定等材料综合分析,认为该案中的原告系流动于淄博某建材市场的没有特定雇主的众多劳务工之一,每天在市场上自主承揽装卸劳务并为不特定的商铺服务,服务结束即行报酬结算走人,可自主再为其它商铺提供类似服务,其与被告之间仅是基于《合同法》调整的纯粹经济合同即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定作人,不应对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从事劳务服务时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代理思路后,刘律师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观点的民事答辩状,同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场其他5个业户出庭作证,进一步佐证自己观点。同时,庭前与承办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为案件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裁判结果
在法庭调查时,法庭主要围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损失情况两个争执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通过对原告的法庭询问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和固定工资;被告每次装卸货物时电话通知原告,原告带几个人、带谁去装卸货物由其自己决定;被告按装卸货物的多少支付其报酬,一般都是当天结算;原告除了给被告装卸货物外,也给其他客户装卸货物,同样是按照货物的多少获得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自己的体力劳动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照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装卸时,被告打电话找原告装卸货物,双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一合同中,原被告双方仅就临时装卸货物达成协议,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装卸货物,均由其自己确定,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
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管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货物装卸完毕并给付报酬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终结。因此,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雇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和与被上诉人谢某的通话录音支持其上诉请求。
在二审开庭时,刘律师就上诉人出庭证人和录音证据的瑕疵提出异议,并就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进行更加全面的阐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约束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在承揽的???卸工作中受伤,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不对上诉人作为承揽人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容易混淆并难以区别判断的三种法律关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决理由为以后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